2010年3月4日14时30分,原普陀区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101法庭一审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蔡志强受贿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一切财产予以没收。
尽管案发后蔡志强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不具立功表现。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一切财产予以没收。
据检方指控,1999年至2009年10年间,蔡志强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数家公司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公司老总、负责人各类贿赂款共计284万余元。在此前审理中,蔡志强对检方所有指控都表示无异议。(胡彦珣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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