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重庆打黑期间“李庄案”引起广泛争议。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放炮”称,“既然这案子已经判了,我们尊重判决,但全国律师心里都有疑问。”
他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刑案当事人时,都有司法机关人员陪同。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律师李庄诱导、唆使“黑老大”编造证言、作伪证的空间能有多大?“打黑本是好事。可是,当打黑的拳头挥向律师,情况就不一样了。”
朱征夫呼吁,吸取“李庄案”的教训,要废除久遭诟病的《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
他解释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所谓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单独来看,似乎没什么问题,律师干坏事,不是同样应当受到法律惩罚吗?
但如果看看第307条,问题就出来了。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从重处罚。”
朱征夫说,这很令人不解:既然已经有了伪证罪,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单独设立律师伪证罪,将律师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既然司法人员掌握和行使公权力,他们的行为应受到更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为什么他们的伪证行为要“情节严重”才算犯罪,而律师的相关行为只要发生就构成犯罪?
这一规定产生的严重后果出乎预料。当事人或证人自己改变口供或证词可能将律师拉下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角色也容易招来不白之冤。有人统计过,律师自己的维权案件,大约有80%涉及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虽然其中绝大多数律师后来被无罪释放了,但动辄可能被关上几个月甚至几年,还是让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搞刑辩太危险”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看法。
“第306条还给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极大损害。”朱征夫说,由于不断有律师被抓被关,有些媒体对个别律师的不规范执业行为无限放大,对绝大多数律师的辛勤付出又只字不提,致使许多人对律师的认识发生偏差。 (记者/陈枫郑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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