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在河北沧州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他们的家人表示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2月25日《新京报》)
去年四月份河南灵宝王帅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吴保全案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诽谤政府”和“跨省追捕”,现在“敲诈政府”粉墨登场。
“诽谤政府”是个什么东西,已有了定论。依据《刑法》对“诽谤罪”的明确限定,该罪是指对自然人人身或者人格进行了攻击,其保护对象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并不涉及政府机关或者企业。换言之,根本就没有“诽谤政府”这一条。何况国家机关政府作为公法人,是没有名誉权的,也压根不是诽谤罪所指称的客体。所以诸如此类的“罪名”子虚乌有。
看似更生猛的“敲诈政府”,又会是个什么东西呢?报道说有“至少4名农民”已经因之“获刑”,那么是否依据的是《刑法》?我孤陋寡闻,在本国的《刑法》中没有找到“敲诈”政府的罪名,或是某人被判“敲诈政府”的记载。如今沧州的法院、政府还有检察院据称在“一边给钱,一边抓人”、“无律师辩护审判”的条件下,终于填补了这项空白。看来当权利遭遇权力,发生的故事远比我们的想象更无厘头。司振龙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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