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2月11日《新京报》)
这是继新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之后,多个中央部门针对消除乙肝歧视,专门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相比于以前出台的有关法规,此番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的最后期限,同时明确泄露病患乙肝信息的处罚责任,态度显然要更为坚决,作用效果也可望更为彻底,倘若能够落实到位,堪为“釜底抽薪”之举。
事实上,早在2004年张先著案引起举国关注之时,很多报章就曾组织医学专家对禁止“乙肝五项”检查进行过专业探讨。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在医学科学上早已有了非常明确的结论。正因为如此,入学就业不检测乙肝项目,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都没有这个检测项目。而在乙肝知识普及不够的背景下,我们迟迟未能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不能不说正是乙肝歧视的根本源头。
此番对取消不合理乙肝检测项目做出“最后通牒”,并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追究问责,本质上就是要将乙肝信息有条件地重新归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是经卫生部批准的特殊职业,要求检测乙肝项目就属违规。当乙肝检查项目不再必须,当泄露病患乙肝信息将被追责,有关学校和用人单位就算仍然抱着乙肝歧视的念头,也将无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相当于政府部门使用行政和立法的方式 “强拆”掉横亘在全国亿万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前的这堵歧视之墙。
既然医学上已经有明确结论,特殊职业之外,乙肝信息无关他人健康与公共安全,就应该将其重新归于公民个人隐私——不检测乙肝项目是正常而普遍的,要检测乙肝项目只能是特殊而例外的。这既是对公民人权的尊重,也是政府部门在公民权益受损和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应有的态度敏感和积极作为。30天的乙肝歧视地方政策清理期限之后,期待乙肝信息从此真正成为公民隐私,而不必再被强行暴露在外接受异样目光的审视。(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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