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记录查询和法律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遏制了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行为。一些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企业,也不敢轻易串标或蓄意抬高工程造价
“行贿记录对行贿者和试图行贿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确保‘廉洁工程’的实现。所以,我们先进行行贿记录查询,然后根据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最后提出检察建议,但并不参与、不干预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理。”登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袁松峰说。
袁松峰举例说,他们在审查“登封市券门水库水源保护工程、书院河城区段堤防整治及雷村水库坝坡整修工程、书院河市区段河道清淤维修工程”的工程招标相关文件时,发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问题是,该工程第一次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发出后,河南省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电话通知第一次招标时的相关报名企业重新招标。在没有组织相关企业报名的情况下,该代理公司即依据第一次招标时的报名情况组织第二次开标。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属违法招标。
另一个问题是,该工程第二标段、第三标段存在不同报名企业存在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建造师现象,属严重违法。
登封市检察院立即将审查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反馈。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很快作出决定:将原定于2010年1月26日的开标时间延期;要求业主单位及河南省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对业主单位及河南省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招标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这种把行贿记录查询与法律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遏制了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行为。”马玉东举例说,河南嵩山历史建筑群包括8处11项历史建筑,均在登封市境内,是我国2009年唯一一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总投资达11.86亿元。
“检察机关通过行贿记录查询发现,报名参加的招标企业没有不良记录,但有涉嫌串标、蓄意抬高工程造价等行为。”马玉东说。
在嵩山会善寺景区山门前环境整治绿化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登封市检察院发现该工程4家投标单位中有3家标书内容多处雷同,存在串标嫌疑。在提请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这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
之后,检察机关又通过审查招投标文件、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招标工作中还存在其他问题,就依法向登封市文物局、建设局等3家业主单位发出“申遗工程”第一份检察建议,业主单位决定对该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在嵩岳寺塔游客服务中心工程招标监督中,登封市检察院又发现部分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蓄意抬高工程造价现象。检察院及时向业主单位详细列明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嵩山“申遗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在嵩山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中,登封市检察院先后依法发出13份检察建议,采纳率与整改率达100%,不仅节约了4800万元申遗资金,而且有效达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根据检察院的建议,有关部门还对3家串标、恶意抬高工程造价的投标单位,给予了取消1年内参加登封市范围内项目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登封市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主任王海峰深有感触地说:“‘申遗工程’涉及招投标项目之多、范围之广,参加招投标的单位数量、资金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后,通过行贿记录查询,积极开展预防调查,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检察建议,规范了招投标秩序,完善了机制,堵塞了漏洞,事前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招投标工作甚至整个申遗工程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法治保障作用。”
嵩山“申遗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吕伟则由衷地说:“检察机关的介入,使我们在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方面,在思想上更绷紧了弦,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警示我们不想、不能、不敢违法犯罪。”
行贿记录查询无疑提高了贿赂犯罪的风险,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强制性作用,如不加以完善进行改进,很可能会流于形式,成为一个反腐作秀行为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应受到惩处。不过,双向惩罚在实际反腐败工作中落实得还不够,现在往往只对腐败行为中的掌权一方进行惩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有关人士说,登封市检察院针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环节,通过行贿记录查询掌握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督促业主单位对行贿者的资格、机会、利益进行限制,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自食应有的苦果。这种非刑罚手段提高了贿赂犯罪的风险。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行贿记录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应用,加强了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不仅增加了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而且,它还可以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作出客观评价,不仅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行贿记录查询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是‘可以’查询,而不是‘必须’查询,而且信息有限,难免会让外地企业存有侥幸心理。”登封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认为,可以考虑让外地企业出示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等措施来加以弥补。
也有专家认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很有必要,但因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强制性作用,如不加以完善改进,很可能会流于形式,成为一个反腐作秀行为。
这位专家建议,政府应强推“行贿记录查询”系统,责令每个招标单位开标前都要查一下投标者的案底,有问题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工程结束后,招标单位要对中标单位的廉洁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作为交工验收的一个基础材料。在信用体系普遍缺失的情况下,只有全方位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才能避免出现“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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