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佃发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春节至2006年7月,被告人崔佃发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杨春华、李梅花等11人贿赂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338799.11元,美元16000元(折合人民币128465.8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67264.91元,为请托人在职级调整、单位经费保障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另外还指控被告人崔佃发收受张俊海、隋向村等15人所送钱卡共计人民币217600元、5000美元及1000欧元,审理认为,被告人崔佃发在过节期间收受上述人员钱卡的事实存在,但送钱卡人绝大多数为其下属,并无具体请托事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崔佃发主观上有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的意图,依法不予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佃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重大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佃发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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