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败工作越来越牵动公众神经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工作目标选定在“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上。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整整进行一年半。
耗时如此之长,用意何在?专项行动取得了怎样的成绩?反映出哪些问题?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逐一揭开谜底。
一大批渎职案浮出水面
“破坏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专项行动开始之初,最高检渎检厅副厅长宋寒松曾这样解释。
宋寒松告诉记者,从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看,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
“在专项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了一大批危害土地、矿产、森林、水电、城市公共建设资源等渎职犯罪案件,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一年半之后,宋寒松这样概括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绩。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6类重点案件线索6394件,立案侦查5603件6513人,通过办案共挽回经济损失4.33亿元。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主
今天,最高检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2008年发生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富华煤矿“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背后杨仁龙等5人渎职案最为引人关注。
2008年9月20日2时28分,鹤岗市富华矿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5万元。经查,黑龙江省煤炭安全监察局鹤岗分局、鹤岗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以及鹤岗市兴山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均对富华煤矿负有日常监察管理职责。但其相关监察、检查人员,在对富华煤矿的监察、检查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有的检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的已经发现,但不严格依照规定,提出整改意见,致使富华煤矿长期存在自然发火的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009年11月25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兴山区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局驻富华煤矿特派员杨仁龙有期徒刑3年。
据最高检的统计数字显示,在专项行动中,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所占比重大成为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在所立案件中,玩忽职守罪3068件3593人,滥用职权罪1960件2234人。
而另一显著特点则是,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
“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大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是由基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单位完成的。这些人虽然职级不高,但其岗位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不法分子腐蚀利用的对象。”李忠诚说。
据统计,专项行动中查办的渎职犯罪嫌疑人,县处级以上人员所占比例仅为2.4%,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科级及以下级别。
此外,重特大案件多,窝案、串案多,行政执法人员占的比例较大,也已成为此类案件的明显特点。
侦查一体化破解难题
为有效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的“三难一大”问题,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用侦查办案一体化推动专项工作发展。
“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现形式。这一工作机制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对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办案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最高检渎检厅厅长李文生对记者说。
据介绍,一些省市的检察机关在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局直接办案、带头办案,在专项工作中查办了江门市、肇庆市、佛山市等土地管理领域系列渎职案,为国家挽回了上亿元损失;
河北省检察院反渎局要求基层检察院办案过程中,邀请侦监、公诉、民行、反贪、预防等部门人员参加,沟通协调,整合线索,增强办案合力。
“专项工作虽告一段落,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转变为常态化的工作,继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李文生特别强调。法制日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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