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院在对张治安、汪成处刑时是基于哪些理由?
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张治安受贿数额巨大,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且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张治安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论罪应当对其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张治安受贿的数额、情节及其亲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赃款等因素,对其以受贿罪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判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一贯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张治安、汪成共同实施报复陷害犯罪中,张治安首先提起犯意并滥用职权强令各有关部门分别查处举报人及其亲属,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汪成虽在犯罪之初系受张治安指使,但其在后期积极迎合、行为主动,并直接实施了安排检察人员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张治安、汪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当然,张治安的责任是第一位的。两人的行为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举报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机关的声誉也造成了极大损害,属犯罪情节严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后果及两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报复陷害罪顶格判处张治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汪成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护以及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处。
问:据了解,张治安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请问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但是,关于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事实,有各行贿人的证言、张治安家属退出的赃款和相关书证证实;关于张治安报复陷害李国福及其亲属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汪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证实。张治安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供认。张治安在庭审中翻供,其翻供理由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不足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问:举报人李国福自杀死亡后,原来检察机关对李国福及其亲属的指控是如何处理的?对于张治安、汪成犯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有无影响?
新闻发言人:2008年3月4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将李国福起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3月6日,李国福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3月13日,李国福在监管场所死亡,李国福的死因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自缢死亡。据了解,有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场所责任人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鉴于李国福死亡之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于2008年4月8日对李国福案件下达了终止审理的裁定。2008年8月15日,颍泉区公安分局撤销了李国福亲属袁爱平、张俊豪帮助毁灭证据案。2009年4月1日,检察机关对张俊豪贪污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国福案件的终止审理并不影响对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行为的认定。张治安、汪成案件的大量证据证实,张治安在得知李国福即是举报其有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即编造针对举报人李国福的所谓“特大举报”的举报信四处投递,利用职权迫使李国福的同事编造李国福有经济问题的材料,强令相关部门据此对李国福进行查办。汪成身为检察长,在明知张治安意欲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强行推动李国福案件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两人为进一步报复李国福,还对李国福亲属立案查办。经有关部门查核,张治安编造的举报信中举报李国福有贪污挪用公款、雇凶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均不能认定。张治安、汪成为泄私愤,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完全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治安、汪成作出的有罪判决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问:本案的查处和审判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哪些警示和教育意义?
新闻发言人: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李国福,致使其自杀身亡一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之恶,影响之广,令人震惊。有关部门对该案的查处和审判将给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以深刻的警示。张治安身为一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不思为人民服务,而是滥用职权,将手中的权力当作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指使有关部门对举报人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汪成身为一级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为一己私利而置宪法、法律于不顾,滥用手中的检察权,助纣为虐,炮制冤假错案。张治安还利用其担任党政机关领导的职务便利,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
为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首先,要健全完善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其次,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党性修养,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自律;再次,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记者陈菲、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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