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午11时40分,被告人刘长春长达20多分钟的“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仙居法院副院长暨玲珍敲击法槌,宣布休庭。
至此,从2月5日上午9时开始,长达10多个小时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受贿案庭审终告一段落。浙江在线记者旁听完一天半的庭审全程,力图还原这位在浙江颇有知名度的“作家局长”的多面人生,同时,也向未参与旁听的网友公开本案庭审的一个最大亮点——保障控辩平等,真正形成“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三角”诉讼构造。
被告的“雷人语录”:我有“万言书”要最后陈述
2月5日上午8时50分,仙居法院临时借用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满脸络腮胡、身穿Y3休闲服的刘长春在两名法警押送下进入法庭,他边走边向旁听席上的50多名亲朋好友打招呼。
当审判长问他有否收到起诉书时,刘长春马上激动地喊道:“我是违法被刑拘的、违法被逮捕的,我没有受贿!”这种答非所问,当即被审判长制止。
按照庭审程序,首先由担任此案第一公诉人的仙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项凤华宣读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他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五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金额为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为相关房产公司在工程验收通过、土地证发放、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整个庭审中,刘长春的情绪十分激动,始终不忘自己是“作家”和局长的双重身份,自我辩护的过程一直看着早些时候准备好的手写“作品”,他的辩解声音洪亮、滔滔不绝,仿佛他以前在笔会或局机关大会上作“报告”一般。在法庭调查未开始,接受审判长的程序性询问阶段,他就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当他的长篇“作品”念完后,参与旁听的媒体记者忍不住哄堂大笑。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刘长春先后几十次举手,要求自我辩解,其中还多次违反法庭规则,打断公诉人的举证和发表公诉词,被审判长制止。
“我对起诉书有异议,第一,我没有受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中生成,用莫虚有的罪名进行栽赃,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第二,违法决定、违法逮捕;第三,起诉书没有载明冻结的财物,没有依法随案移送被扣押的原物;第四,起诉书上列明的孙仁富等六位证人无一出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应当通知证人到庭;第五,起诉书没有列明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按照规定,必须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希望调取对我讯问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原件;第六,本案不属于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要求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处理。”法庭调查刚一开始,刘长春就提出了六条辩解意见。
之后,刘长春对公诉人的每一项指控都作了长篇大论的辩解。当他的辩护人提出是否就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辩护人先辩论完毕时再由他说时,他也一口回绝,自我地按事先写好的“辩护作品”宣读。
2月6日上午11时15分,经过控辩双方“马拉松式”的激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接下来由被告人刘长春作最后陈述。按照笔者多年的庭审经验,以为庭审在一、二分钟内马上结束,媒体席上的部分记者也在收拾摄影器材,准备退庭。谁知,刘长春这时说了一句“雷人语录”:谢谢审判长!我还有“万言书”要最后陈述。
随后,刘长春拿出一叠书面材料。刘长春不愧为书法家,原来真是用秀丽的钢笔字书写的“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接着,他的情绪又激动起来,把眼镜取下放在一边,用几近呼喊的声音高声宣读:“万言书——我的最后陈述。在一审法庭上,我一生以清高自许,15年来风来雨去,在岗位上坚持依法行政,没有办理过一件权钱交易性质的事情,我坚持底线,从来没有接受过贿赂,我对得起党和台州人民……”
“被告人刘长春,这是最后陈述,你之前已在法庭上辩解过的内容,不要重复。”当刘长春又重新“炒冷饭”地重复起之前说过多遍的辩解内容时,审判长及时地予以了制止。但刘长春此时已听不进任何意见,仍坚持宣读:“事实的力量是巨大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本案从拘捕到现在都是错案,我已经向法庭要求举证,如果我们的法律放弃公正,国家就没有法律,中央强调的腐败问题就得不到解决,最后失去的将是民心,我是无罪的,为人为鬼我都讨回清白,讨回公道,在这庄严的法庭上,我呼唤正义良知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丢失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我要求按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原则对我作出无罪判决,还好人以清白……”
经典公诉词:房价攀升有贪官“暗贿、雅贿”的“功劳”
在整个庭审中,二位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也相当精采。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的相关事实。尽管被告人刘长春在法庭调查阶段彻底推翻他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并百般狡辩,避重就轻,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仙居县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担任第一公诉人的仙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项凤华在庭上严正的指出。
之后,公诉人就本案的管辖问题、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了三点公诉意见。
一是被告人刘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和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过多次供述,并对每一笔犯罪事实均书写过亲笔供词,在离开温岭看守所到浙江青春医院后期间,对自己的受贿事实也是供认不讳,但在本院审查起诉及昨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刘长春彻底推翻了他原来所作的供述,推翻的唯一理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对此,公诉人也明确表态,如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邀请被告人、辩护人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原件的存放地点一起观看。被告人刘长春受贿的犯罪事实只有孙某的20万元是检察机关事先掌握的,其他的所有受贿事实均是刘长春主动交待的,更不存在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的前提和条件。所以被告人刘长春对此辩解是没有任何证据,反而证实了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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