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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追究某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的诉讼制度,正如去年重庆法院几个法官出了问题,却不能因此就否定重庆法院的法官队伍,进而否定中国的法官队伍"
“外放”拍卖权、“拆分”执行权、 法官碰红线“终身禁业”,法官与律师“物理隔离”。重庆市法院“自我救赎”式的制度革新能否实现司法反腐的现实目的?制度的设计者及推动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就此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并首度对李庄案作回应。
“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
中国新闻周刊:重庆市法院一系列制度革新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内在逻辑?
钱锋:司法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先强调了廉政教育的经常性、日常性;其次,强调了制度的约束力,比如执行权力的分权制衡、司法拍卖一律进联交所,就是以制度、机制上的完善来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第三,我们强调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震慑力,比如四个一律、零容忍、终身禁业、彻底打消个别人的侥幸心理;第四,强调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力,比如院长邮箱,多项制度的改革创新,都来自于院长邮箱的群众呼声。
此外,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同时规定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什么先对执行领域出手?
钱锋:张、乌出事是在2009年6月,执行领域的改革从2008年初就开始了,主要是因为多年法院工作的体会,执行领域容易出问题。法院80%~90%在执行领域出事,而执行出事80%~90%又出在拍卖,因而改革也先从司法拍卖这个核心领域开始。当然,在乌小青出事前,我们通过院长信箱也接到过举报,对其有所察觉。
“公正与效率相比,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中国新闻周刊:网上及学界对重庆法院的“院长监督”制度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院领导的监督应当有界限,否则监督权可能变成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你怎么看这样的观点?靠一个人的力量去推动庞大的司法运行体系势必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有阻力吗?
钱锋:我不否认院领导的监督是有界限的,但作为一个法院的院长,了解辖区法院的真实情况和司法运作的客观现状的责任是无限的,院长邮箱让我不受干扰地听到来自社会各界最真实的声音,对当事人的个案反映,我会批示相关法院依法办理,但从不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执行权分权后各部门的工作环节如何认定,如何保障分权之后不影响执行效率。此前的大量需要“清积”的案件如何处理?
钱锋:分权后,由于环节的增加,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效率,我们会尽量避免环节的重置和衔接的消耗,如确实无法避免,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公正与效率相比,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
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高院已成立执行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控制被执行人出境,加强与房地产、工商、人民银行的联网,压缩赖账者的生存空间。
中国新闻周刊:有数据显示:近几年来,重庆市非国有的涉讼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足评估价的70%,流标率更是高达80%。你怎么看待司法拍卖领域里的潜规则?
钱锋:司法拍卖成交价格和成交率不高是事实,这也是我们法院一直力图解决的问题。为了阻止关联交易,2009年4月1日起,重庆市所有司法拍卖资产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电子竞价公开拍卖转让。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司法拍卖总成功率从改革前的不到10%上升到76.48%,成交价平均增值10.2%。下一步我们在考虑把评估也交出去。
“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中国新闻周刊:网上有言论认为重庆打黑审理过程更像“运动式”,并对李庄案提出程序正义方面的质疑,高院对此有何回应?法院如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等的权利?
钱锋:目前重庆的打黑审判,总量并非最多的,但是由于开庭集中,给人以“运动式”的感觉。
刑诉法规定,一个半月要审结一个案件,虽然没有规定最短时间,但客观上还是有最短时间,我们基本上都控制在审限里,而且充分保证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把阅卷时间、会见等权利压缩掉。
李庄已经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
对此,我想说几点:
1.律师是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的重要参与者。在迄今为止的打黑除恶审判中,有将近500名律师参与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2.追究某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的诉讼制度,正如去年重庆法院几个法官出了问题,却不能因此就否定重庆法院的法官队伍,进而否定中国的法官队伍。
3.无论在“打黑除恶”,或是其他案件的审判中,重庆法院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来进行。同时也将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坚持依法打黑除恶不动摇。
4.针对司法、诉讼制度的意见、建议,不能和对个案的意见、建议混为一谈。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进行,不可能也不应该依照西方国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来审理我国的案件。 本刊记者/王维博 文/杜远 (发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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