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物权法课题组成员,也曾参与了12月16号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研讨会。王轶同时告诉记者,2007年物权法审议通过后,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委托他们,对拆迁条例相关课题进行过研究,但进程并不如预期顺利。应松年教授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应松年:“拆迁中发生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土地财政。”
王轶告诉记者,拆迁条例的修改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格局调整。涉及到政府与民众、政府与开发商、开发商与民众多重关系。在目前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情况下,自然会遭遇阻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轶:“我们说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讲的话,任何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它修改或者是制订都必须要做一个系统的思考。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变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且做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和调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统筹的去考虑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这样的一个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
北京大学的王锡锌告诉记者,面对这种巨大的利益格局调整,拆迁条例的修改也只能是稳步推进。在本质上这是一场接力赛,五位学者的上书也只是接力赛中的一部分。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到今天为止我觉得最重要的推动力其实还是一个上下的互动构成一个合力。那么国务院的领导其实对拆迁条例的修改是高度重视的,当然在民间公众、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是高度关注,正是基于这种上下合力的推动,我们才看到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它不仅有速度而且有力度,而且我觉得它有,它体现了对个体的喜怒哀乐他们的生活感受的一种关注。”
王锡锌说,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征求方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合力。在专家研讨会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面向普通公众敞开大门,公民可以通过信件提供建议,也可以在网络上匿名表达观点,如今意见征求正在进行中,这场接力赛还没有到终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政府应该更多听取意见,我们正在把这种事情制度化,听听不同的意见,老的时候还没有这种制度,听取各种意见,正在成为一种制度,重大步骤。”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这是第一次正式的对公民的这种提出的立法进行审查的建议作出响应这是第一次,这个第一次我觉得它有开创性的意义,是第一次但我相信它绝不会是最后一次。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本身就是,我觉得它是历史性的。”
确实就像学者们所说的,我们不要只看法律上的调整只是动了一些文字内容,在这背后是一场巨大而复杂的利益调整。
难怪这在本质上这是一场接力赛,因为法律的每一点进步,既寄予了人们美好的愿望,也必须综合平衡当时的客观环境,不能一蹴而就。就拿拆迁来说,最近二十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就曾多次进行过修改。一起来回顾一下,我们所走过的立法之路。
199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公布
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1994年7月 《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出台,并于次年5月实施,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颁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 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12月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5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半小时观察:
无论新条例所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说的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既然有博弈,这其中就不仅仅存在着一方面利益,而必须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新条例能否实现大家所期待的进步,最关键的核心点不是单纯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而是力求达到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也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其实,像这样的利益博弈和反复调整始终会贯穿于我们社会现代化的全过程,不只是房产拆迁,还有教育医疗、水电交通等等方面,都需要把公共利益放到第一位。现在距离新条例正式实施已经为期不远,但这一部法规上的进步并不是终点,还有更多的接力赛需要我们一棒一棒的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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