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干军:“因为他要,一改变那个土地性质以后,土地是最值钱的其实是房,一改变,改变以后,那个他的整个,因为都有产权的嘛,不是农用地,关键是不是农用地,他这种,而且违反了《物权法》,违反《物权法》,因为居民那个产权好像农民的土地一样,农民没有土地了不是?”
10月20日,居民们到当地规划部门递交了意见书,对广东省人民医院扩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居民们说,这些临街商铺原来都是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疗和办公场所,后来省医把这里全部改建成商铺,常年对外出租,居民们认为,省医扩建实际是在以公益之名侵占居住用地,对此规划部门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他就是,我感觉他是这样,是有口难言,有口难言,批都是你们批出来的,现在你们反抗,把我们的,一些是同事来讲,他就感觉到,不敢直接说,只有想办法怎么去,面对我们的意见没有及时答复,过后才答复就是这个意思。”
居民们说,每次到规划部门反映情况,他们采用的都是理性、平和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也得到了规划部门的认可和尊重。随即居民们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当地规划部门也给予了回复。但就在这过程中,胡碧霞发觉,有人悄悄提醒她要注意安全。
“我个人有这个绝望,我只个人,不是他们,我不能代表他们。我感觉他来讲,他真的要报复我,因为我们有参加出去示威,有去当地政府那边去反映这个问题,他们都说了,我们枪打出头鸟,所以我们肯定也死定了,所以我有这个担心,我到现在我感觉到是,政策是光明利落的,我所做的事情也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所以我感觉是我没做违法的事情,我觉得一点都不怕。”
12月份,在从新闻中得知北大学者们上书审查拆迁条例后,居民们维权的信心更足了。
“感谢中央首长的明智处理这件事情,很明智,明智去处理这个事情,所以我们很感谢,很感动,也是说句不好听的话,我心里边来讲,说不出来的感谢,都是这个意思。记者:就是觉得自己的维权更有希望了吗对。”
而在多次接触沟通后,当地规划部门的态度也逐步明确起来。在又一次反映情况后,规划部门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广州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居民的意见将做为是否审批的重要依据,公示的意见就是收集业主意见。”
在这一过程中,当地媒体也给予了充分关注,多次进行跟踪报道。2009年12月22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对居民们的意见正式给予答复,周边居民作为省医扩建项目的直接利益相关人,他们的意见是本项目可否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要素,在相关反对意见示协调好之前,不会启动该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同时表示将提请卫生主管部门,重新检讨目前的项目意向,充分听取居民意见。那么规划部门给出答复的依据是什么呢,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广州市规划局都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广州市规划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对居民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广州市规划局新闻发言人:“我们做现状调研有很多种方式,可能调研一些现状的资料、图纸,文件,到现场查看,拍摄照片或者摸查,但他们当时也许没有采访与市民沟通、谈话这种方式。”
对于胡碧霞和她的邻居们所经历的拆迁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认为,居民们积极、稳健、理性维权的行为,是能反拆成功的重要原因。而通过拆迁方案公示,决策部门给予了居民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且充分尊重了这种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应松年:“如果你听取了意见,做起事情来反而更快了,你觉得一听意见时间拖长了,速度跟不上了,其实更不是这样,你不听取意见,有些民众意见很大,顶着你不干,就麻烦了,万一产生悲剧的事件,拆不成了。”
事实上,在采访结束时,广州市东川三街的居民们告诉记者,如果反对拆迁的意见得不到尊重,那么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将成为钉子户。
“群众来讲都是意思,要是他继续要这样侵权的话,我们誓死保卫自己家园,绝对不给他,不让他这样无条件去拆迁,都是群众的心态是这样。记者:您刚才说哪个词誓死。”
“就是事实的,我们没有假的,是实事求是。记者:准备当钉子户对了,这是群众的回应。都是这样。”
我们看到,围绕广州东川三街的拆迁,这些居民始终用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很快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回应。
从这起事件当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化解拆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那么,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能体现出法律的这种作用吗?
我们看到广州一个成功的例子,当地居民们通过与规划部门良性互动,有效地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际上,每一次制度的调整,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完善,都需要反复磨合。一直参与拆迁条例论证、修改的专家学者们也认为,和具体一部法规法条的修改相比,这种政府与民意的互动,甚至是共振,更能体现法制建设的进步,意义更为重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已经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分开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对于眼下的这份征求意见稿,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们认为,意见稿中充分吸纳了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了界定;对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要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强制拆迁应先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危旧房改造需九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王轶:“我个人觉得应该说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去克服以往所存在的那种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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