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追逃
难点1:人员引渡难
虽然从1993年到2005年1月,已有超过230名中国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被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渡回国。中国在全球追逃中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2005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国际协作。“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林喆表示。
据介绍,对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使其回国受审,具体途径有引渡、遣返、驱逐出境等。
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引渡的司法程序比较复杂、繁琐,还常常因为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人权保护等障碍,使得引渡难以顺利进行。而且,我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尚未签署引渡条约。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比如说赖昌星,他就很会利用双重犯罪这一条,他时不时在加拿大打点小官司,处于诉讼阶段,他就不能被引渡。”林喆介绍说,“为了把赖昌星遣返回国,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与加拿大进行艰苦的谈判,也做出一些让步,比如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而所谓的政治犯罪也是很多贪官钻空子的条例,他们借此要求所谓的“政治避难”。甚至有贪官妻子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理由是怀了第二胎,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这样。
难点2:资金返还难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资产同样是个国际难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是返还资产的原则,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林喆表示,“比如举证、判断财产的属性等,都很复杂。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
许多赃款流入国都对赃款追索提出“分成”的要求,美国就是其中之一。理由是在追查、审理过程中,流入国也要花费大量的经费。“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林喆介绍说。
世界银行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年跨境流通的因犯罪、腐败和避税产生的非法收入高达1~1.6万亿美元。
制度建设
“出口”收得更紧
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无疑将“出口”收得更紧。
在内部制度建设上,台盟中央建议,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此外,要尽快建立健全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该制度不仅包括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或收入情况,也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内容。
目前,一些地方规定也陆续出台,深圳明确规定“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际合作方面,2008年,中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此外,2008年,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
林喆认为,“从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第一阶段主要进行了法律制度建设等工作,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而接下来的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将放在加快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和对贪官的追逃方面。”文/本报记者 邱敏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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