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近10年来,他代理了湖南嘉禾拆迁案等上千件拆迁案,并撰写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等多部著作,被称为“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认为,征收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7项列举式界定,存在重大争议。
一是“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十分勉强,有房族与无房族都是平等的公民,何以厚此薄彼?而且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民众。
二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不对的!“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如果旧房改造界定为公共利益,危旧房改造与旧城改造内容相通,地方政府就成了过去的拆迁公司!
三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民生重要还是楼堂馆所重要?现实是办公用房建设过于豪华奢侈,民众甚有意见。此条不符合我们当前的科学发展观和实际情况。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的“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已经包含了国务院的规定,再来一个“国务院规定”,依旧是长官意志的意味,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规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提出在征收补偿条例中,应当明确政府滥用权力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
董正伟称:“过去,各地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拆迁赔偿案受理困难、公正审判困难,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众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由此,征收补偿条例应当明确政府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法律责任。”
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权力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受理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政府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积极受理、审判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至2月3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社会征求意见进入第六天,已有9430多人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或阅读或发表意见。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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