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打黑经得住历史考验
李庄早就预感到自己要“出事”。朱明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2009年12月7日晚,李庄跟他说,“重庆方面要抓我,因为我已经破坏了打黑的顺利进展。”
此后,李庄与重庆方面的冲突接连不断。
他强调龚刚模不是黑社会,坚持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与打黑大形势格格不入。他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与专案组警察发生正面冲突。在与法官见面的时候,态度强硬。
朱明勇描述了他们在江北区看守所的遭遇。11月24日,朱明勇在法院复印案卷后,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樊奇杭,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朱明勇据理力争,认为案子进入审理阶段,被告人已由法院换押,公安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
随后赶到的李庄则更为激烈,在看守所大声争执,还试图通过看守所检察室、法院解决问题。
眼见争执不下,两人为了见到当事人不得不妥协。会见后,李庄在会见室指着一名专案组人员让他出去,并说,“你就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自此,李庄与重庆方面的梁子结得更加深了。
李庄后来成为被告后,在庭审中提出,他曾与江北区看守所刑警有激烈冲突,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整体回避。
在朱明勇的描述中,一边是抗争激烈的李庄,一边则是“服帖”的当地律师,“当时,在场的众多重庆律师,自始至终没人说话。”
在龚刚模案开庭之前,已有谢才萍案、王天伦案、黎强案、陈明亮案等涉黑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参与代理的律师亦数百人。
重庆律师李勇认为,看起来“服帖”,是知道“掰不动”。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承办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辩护和代理工作”,“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
实际上,不要纠缠程序的“细枝末节”,不仅是重庆律师的桎梏,而早已成为刑辩律师的共识。
谢才萍一审辩护律师杨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开庭前,我与谢才萍会见了两次,都是按照看守所指定的程序。”
“不按他们的程序,闹僵了关系,对当事人也不利。”陈明亮案被告人马当的辩护律师刘洋也认为,“我执业二十年来,第一次在审判阶段与警察一同会见当事人,这四个警察一个记录,一个站着监视,一个摄影,一个录像。但我并没有问为什么要跟着,我想他们也是执行规定。”
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陈明亮案在重庆第三人民中级法院审理。刘洋当庭提出,在看守所会见时,马当称自己遭到诱供,“口供里写,我向重庆高院副院长张行贿20万。张供述是我行贿,但是我不认识他,他也没有见过我。但是警察说,只要你签,我们给你办取保候审。”
此诱供情节刘洋当庭提出,并要求辨认程序,法院认为,马当的照片已经在报纸上刊登,已不具备辨认的条件。
随后的质证中,亦有多名辩护人、被告人提及警方曾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还“抱怨”会见时与当事人的交流都存在于警察的眼皮子底下。
不仅陈案、龚案、李案,包括此前的谢才萍案、黎强案、王天伦案,律师都曾指出律师会见等程序问题。
黎强案中,第四被告人黎德明的辩护律师邓智勇曾当庭说,“首先感谢检察官,终于让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从今天的庭审看,他不可能走出这个法院。对于打黑,我们是支持的,但是不希望成为黑打。”
律师的稻草
“几乎所有律师都清楚涉黑案件的取证、会见等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孙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所以,重庆律师还是把辩论重点放在了实体辩护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泰斗赵长青正是实体辩护的一面“旗帜”。去年10月末,他为“车霸”黎强作出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最后的辩护词中,他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1849件证据,无一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辩护将“依法审理”引入了人们的视线,舆论也因此分野。一部分人认为,赵长青是尽一名律师的职责,既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也对公权力制衡。另一股声浪则认为,律师为黑社会辩护,本身就是黑社会,“狗头军师”等叫骂声也开始出现。
“这次引发的网络批评出乎我预料,”赵长青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老百姓骂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围攻辩护律师,表明人们缺乏法律常识。”
“从我经手的案子和其他案的案情看,有些团伙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牵强。”几乎同时,重庆李义涉黑团伙案中,被告人李志刚的辩护律师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尽管此次打黑受到老百姓普遍欢迎,但要防止打黑扩大化,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要对被告人负责。”
黎强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赵长青的意见。
随后,11月,龚刚模案进入起诉阶段,异地律师陆续出现。媒体开始集中报道多名北京律师前往重庆承办涉黑案件。没有“文件”束缚,异地律师更多地“纠缠”程序,也试图在实体辩护上对法院的判决施加更大的压力。
“刑事案件,大都是公诉人怎么说法院怎么判。对律师而言,影响法院的判决,才是关键。”赵长青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与律师的合理辩护之间做出判断,将是重庆法院的难题。
但影响重庆法院判决的依据,在李治明涉黑团伙案审理中,公诉人曾当庭透露,是按照重庆公检法“大三长”会议的标准。
2009年10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以“三长”会议纪要的形式(渝检会[2009]11号),印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立法解释的四个特征提出了新的具体意见。
这份意见对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进一步解释,“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成员之间因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制约关系,或者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组织关系等,也是组织特征的重要体现。”
针对这份《意见》,为谢才萍案辩护的律师悲观的称“一审即为终审”。“一审在重庆中院,终审在重庆高院,始终在重庆,也始终是这份文件。”
谢才萍案2009年11月3日一审判决,谢才萍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上诉。通过重庆高院书面审理,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从终审裁定书中看到,谢才萍甚至没有辩护人,其一审辩护人杨超说,“因为一些原因,我们与家属没来得及签订委托协议。” ★
(本刊实习生陈欢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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