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认识到提案者自身的局限性,宽容代表、委员作为其本区域、职业、阶层的“代表性”,而不是苛求其言论本身的“全面性”,才能更好地发扬和完善我们的民主政治
近年“两会”报道呈现的新趋势之一即是,媒体越来越关注一些代表、委员的“个性”建议和提案,甚至冠以“雷人提案”来说明其难以被大众所认同和接受的程度。
确实,有部分提案似乎与大多数人的观点存在较大的偏差。比如,设立“学士后”缓解就业压力、提倡爱国消费、让企业经营者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经济待遇等等。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也不得不认真对待这些提案背后所反映的社会现实。打一个不算最恰当的比喻,这些提案犹如郎中开的药方,虽然在很多人看来这些药方有些“药不对症”,可谁也不能否认其针对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甚至那些反对者一时也未必能够拿出更有效的方法来予以解决。
如果站在世界立法史和人类立法经验的高度,我们就会发现,在人类的立法篇章中本来就存在着多姿多彩的一页。在此提供一个最简单的查找办法:请用中文、英文或者任何你熟悉的文字在网络上搜寻“奇怪”或“荒谬”和“立法”或“法律”的组合,你就可以看到不少最具有代表性的奇怪法律。例如,美国佛蒙特州的法律规定,妇女要想装假牙,必须得到丈夫的允许。在英国,怀孕的妇女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随意大小便,包括在警察的头盔内方便。在爱尔兰,任何未婚妈妈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和经济援助,甚至一些年轻大学女毕业生干脆就采取怀孕的方法来解决生计问题。在这样的国家,生养孩子甚至比领养一只小狗要容易和方便得多,因为养狗尚且需要先申请执照还要自己承担养育费用。而这些我们看来古怪的立法或者提案,其实都有其产生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
由于文化、历史乃至地域差异,在一个地区的多数人无法认同的提案,在另一个立法区域却能够成为法律;甚至在过去被多数人反对的提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可能在明天成为广为接受的新规则、新法律。所以,立法活动应该是一个开放的、适应社会变化的过程。任何超越民主程序的外在干涉和预设前提都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看过这些“雷人”的立法,我们也许要感叹,我们一些所谓的“雷人”提案实在稀松平常。倘若我们有机会进一步查证各国的古怪提案的话,一定会比我们现在看到的更令人惊讶。这也从立法活动的现象上为我们提供了参照物;相比起来,我们的提案尚属温和,而我们立法机构的立法产品更是循规蹈矩,早就在审议过程中把那些个性提案给彻底过滤干净。所剩无几的个性提案仅为大众提供少许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而已。
比起无伤大雅的个性提案,我们更应该警惕的是屡见报端的“雷人施政”。从某地警方全员武装上街巡游以期“震慑犯罪”的无厘头,到“钓鱼式执法”的创举,这些施政本身的雷人程度要远远超过迄今看到的任何提案。而“雷人施政”可不像个性提案只说不做,它们常常是只做而不说,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任何提案和建议,客观上也难以对其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约束。因此,从善用监督资源的角度,我们不妨把更多的目光放到监督政府行政上,而不是在考虑如何约束“雷人提案”上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而作为参政议政的提案,其本质就是为了汇聚来自方方面面、各个阶层的观点和建议,再从中集思广益、去粗取精、提炼升华。因此,对于个别提案本身就不应该过度强调其是否能够被绝大多数群众一致赞同和接受。从民主政治角度,在符合宪法和立法规则的大前提下,立法赋予参政议政者的言论豁免权必须得到更好的保护,更不应再附加任何额外审查条件。否则,轻则将导致言路闭塞,重则可能造成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思想压制和束缚,最终甚至还可能断送尚待呵护的民主进程。只有认识到提案者自身的局限性,宽容代表、委员作为其本区域、职业、阶层的“代表性”,而不是苛求其言论本身的“全面性”,才能更好地发扬和完善我们的民主政治。王钢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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