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视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电视购物诈骗”,只需0.32秒就可得到120万条搜索结果。今年1月,由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已接到与“电视购物”相关的投诉310起,投诉产品多集中于手机、手表、便携式电脑等电子产品。
据《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9年上半年销售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68.7%,电视购物问题多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夸大宣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欠缺、货不对版、假冒产品、连环诈骗等。
虚假宣传“遮人耳目”
首先,经营者往往采取夸大、虚假宣传方式,通过媒体发布购物广告,利用广告忽悠人,干扰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吸引消费者购买。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致使其所播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
广告法相关条文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2009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中国广告协会对各地卫视频道进行了集中监测,发现播放违法电视直销广告的,涉及28个省区市电视台的卫视频道,电视台无意间成为电视购物诈骗的帮凶。
付款验货为时已晚
其次,货到付款变为先交款后验货。由于电视购物的非现场性,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真实情况进行直观感受,加之经营者设置的一些减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条款,置消费者于被动地位,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如货不对版或假冒伪劣),消费者很难要回货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云强分析说:“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利用电视购物进行的诈骗都是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货,跟快递公司签好的协议都是让受害人先交钱后看货,不交钱就无法打开包裹。受害人打开包裹后看到东西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想退货时却不是那么容易了。有的数额不高的,受害人就自认倒霉了。”
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
再次,受害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买卖。在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电视购物诈骗案件中,所有的受害人都曾有过电视购物经历。
参与审理这几起案件的云强法官介绍说:“几个案件的主犯都是通过网上购得这些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记录,让业务员给他们打电话,冒充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推销劣质产品。”
无凭无据举证困难
经营者除订购电话外,根本不标明售后服务电话和公司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使得消费者就是进行投诉、申诉,也会因无公司具体名称、地址,造成相关部门无法查找,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状况,再加上大部分电视购物公司不提供正规发票,即使提供凭证,也没有明确名称、地址、商品规格、保修等资料,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
并且,电视购物诈骗往往选择外地消费者下手。仍以丰台区法院近期审理的几宗电视购物诈骗案件为例,云强说:“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全部在外地。被告人之所以选择外地被害人,考虑的是被害人距离北京较远,被骗金额又都不高,这些被害人不会选择来北京报案或来北京找他们退货、退款,这样成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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