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实施前夕恐现拆迁潮 公共利益界定受关注(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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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实施前夕恐现拆迁潮 公共利益界定受关注(2)
2010年01月30日 02:28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主持人:

  刚才您反复提及这样一部新条例,高层高度重视。给人的感觉,今天从媒体大部分评论,感觉到被拆迁人利益得到保护,谁的利益会受到伤害?

  王锡锌:

  如果说新的征收制度和游戏规则得到落实的话,将会是一个多赢的格局。我们通常说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很好保护,被征收人是谁?普通的民众,如果这些人利益得到保护,意味着我们整体公共利益、整体的公共善得到提升。包括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还有很多经济发展的建设,说到底应该为谁?如果说这些建设发展在一些情况下,以伤害某些人,特别是一些基层民众利益作为代价的话,可能最终是一个双输的局面。我觉得民众的利益无小事,如果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那么拆迁整个制度变革就达到了一个根本性的目标。

  主持人:

  今天我们演播室关注的是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接下来的演播中,我们会着力关注这个条例中的一些焦点和重点内容。

  从《城市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到现在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除了名称上改变,还有哪些方面有了突破,我们来关注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五章41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从条例的命名到具体的内在制度设置,字里行间人们解读出的不仅仅是措词的变化,更是条例背后法制理念的变化,那就是如何实实在在地保护我们公民的权益。此前,针对条例制定中遇到的挑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之概括为三大难点,那就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补偿标准如何制定。而这三点也正是被很多人解读为拆迁矛盾激烈的核心原因,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的条例开篇对此并列表示,实际上之前的条例也开篇声明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很多地方的执行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并不是平等而列,而是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大于公民权利,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任意扩大,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屡见不鲜。

  就在前不久,黑龙江东宁县县长公然告诫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就是对这一观念最生动的注脚。因此,七种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才备受关注。证明地方官员的表述很自然地让人想起数年前湖南嘉禾的那句著名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在此背景下,如何让个人权益不再式微,本次征求意见稿专门一章十条规定设定征收程序,约定政府条例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厉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过程实际上是议价过程,暴力拆迁的不断涌现,核心就在于补偿是否合情合理,而实际上补偿不到位,或者补偿标准太低,也成为个人权益受损的最直接表现。本次的条例明确提出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禁止暴力征收。明文禁止不能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逼迫,提出先补偿再征收的规定等等。让个人权利不再停留在口头之上,而是划之于程序之中,尽管这些规定在今天遭到了一些质疑。比如另外10%的人利益如何保障,但我们仍然看到了新法在力求平衡,以达到公共利益与民众利益的双赢。这个新条例,对于当下保障公民权利的迫切呼声,做出了很好的回应。

  主持人:

  王教授,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到底界限怎么划分,以往的两次条例上没有提及的,但是这一次相对比较清晰地把它界定出来了,你觉得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锡锌: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征收,在《宪法》和《物权法》上明确强调了,如果征收这些私人财产,可以,但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首先公共利益必须界定,不能够仅仅靠拍脑瓜,也不能够靠抛硬币等等其它的方式,必须有一个说法,所以非常难界定,但必须做。我们这次来做这样一个界定,首先可以明确我们现在政府征收的整个新法将要适用的范围,必须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才可以去采取征收。

  主持人:

  但公共利益这个利益谁来解释,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从地方政府认为这就是公共利益,但是也许百姓不这么认为?

  王锡锌:

  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够由一个地方政府官员或者一些部门单方面界定,如果这样的话,整个公共利益界定就很难,很难让民众相信、信服:界定分两种:第一种,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们这次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七种情形做了一个规定。第二种,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提出来以后会有很多争议的时候,就要引入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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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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