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求意见稿指出,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强调,该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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