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8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低室温不低于18℃的条款被删除,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最低室温是技术问题,并非法律问题,室温标准将由市政市容委另行发布。
昨天发布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去年7月,法制办就办法的草案征求意见,相比北京市更早的规定,采暖期内,草案规定,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调高到不低于18℃。
不过,这一条款在正式发布的办法中被删除,对此,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最低室温18℃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法定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情况很多,有新建住宅、有平房有楼房,还有简易房,情况复杂,经过考虑,办法只作出原则的规定,具体的技术标准由主管的市政市容委制定,并对外公布。
在正式发布的办法中,还有一个较大的变化是,供暖中断72小时要退还一部分取暖费也被删除。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周继东说,删除也是考虑供暖中断的情况很多,譬如今年天气突然降温,导致燃气供应不上,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作出笼统的规定是不大符合实际的,这一块应该落实在用户与供暖单位的合同中,在合同的约定中解决。(记者郭爱娣)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