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暴力手段实施搬迁——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中国拟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暴力手段实施搬迁
2010年01月29日 0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29日电 今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以上两种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