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9日电 今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以上两种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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