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见》对规范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三是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哪些职能?
答:《意见》严格规范了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具体来讲,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三是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四是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