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因受贿被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春喜在2006年11月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1万元,在2007年春节前,又收受张佩亮人民币3万元。
在韩春喜负责新塔矿地区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期间,其对该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被告人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报告后,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致使筹备组放弃了对该地区的管辖职责,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状态,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489276.07吨,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人民币1亿多元元,并最终造成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件的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多万元。(作者: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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