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市土方车、搅拌车等大型车交通肇事事故频发,死亡者不是被撞死,就是被碾死、轧死,只能用“触目惊心”、“惨不忍睹”来形容。
我们可以从频频见诸报端的消息中了解到,大型车事故,往往与超载、超速有关,与抢黄灯、闯红灯、高速转弯等相伴。因此,大型车事故不仅仅是“车”的原因,更多的是“人”的因素。其中有司机的因素,也有雇主的原因;既有超载超速难以及时控制的因素,也有“不怕撞人”、“撞伤不如撞死”等藐视人生命的心理因素。
为此,我认为,在对大型车的整治中,有关刑事司法部门有必要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参照对部分情节特别恶劣的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行为,对部分大型车肇事行为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使其罪责相适应,并区别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具体情形包括故意严重超载的;故意严重超速的;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的;故意抢黄灯或闯红灯等。
同时,建议对故意指使严重超载或指使司机违规“多拉快跑”的雇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斩断大型车肇事的幕后“黑手”。(刘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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