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贵州省政法委统筹协调,派出了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安顺等市检察、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安顺警察开枪打死两村民案的“1·12”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工作。(1月22日《新华网》)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副所长开枪打死。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所谓的“官方通报”,系出于关岭县公安局的调查结论。正如有人所说,这是“老子调查儿子”、难脱包庇之嫌,其公正性必然遭到质疑。那么,由政法委“统筹协调”,由公、检诸方参加的“联合调查”,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义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联合调查”值得商榷。对于这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涉罪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来独立调查。
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管辖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积极推进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是时代趋势,而这一过程中专职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可替代。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法定专门侦查机关,从法律上对已涉嫌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有优先查处权。如果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涉嫌渎职的案件、而检察机关只是其中一员,无疑“矮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我国当前对职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查处权,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多头分散行使。但至少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警方是必须回避、不该加入“联合调查组”、介入该事件调查的。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联合调查,不但极易造成不应有的“失密”情形,也不利于当事人申诉权等权利的行使。如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独立调查所作出的结论不服,还有向上级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的机会。但实践证明,“联合调查组”式的调查结论基本上是各方面意见“协调”、“平衡”后的“一锤定音”,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权利,也不利于来自其它方面及公众的监督。
从域外法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模式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常识性事物。检察机关侦查行为具有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征,其及时介入,将有利于强化案件查处的法治威力,并减轻来自社会舆论的某些争议压力,这才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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