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城市交通环境作为城市的“门面”,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形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品牌建设。今年的两会上,多位政协委员都针对海口的交通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记者体验:拥堵路段车辆时速不到20公里
1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布了拥堵路段。24日下午5时许,南国都市报记者再次对上述路段进行体验采访。此时正逢上下班高峰期,车子的时速不到20公里。
龙昆南路本是海口市的一条快速主干道,是海口交通的大动脉,令人遗憾的是,现在已彻底成为了一条慢车道,目前平均车速甚至不到设计时速的一半。记者今天走访发现,在这条长仅3.75公里的路段上,共有10个红绿灯,红绿灯间隔最短约300米,由于行人和机动车辆互相争道,造成该路段交通险象环生。
海秀东路作为海口市的交通主干道、旅游观光道路、最繁华的商业街,记者今天调查发现,海秀东路从南大立交桥至三角池段,每天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或节假日、双休日,常出现交通拥堵。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站在彩虹天桥上看到,海秀东路上各种机动车辆排成长龙,慢慢蠕行。
会外连线:必要时民警上路指挥疏导交通
记者近日从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了解到,为了有效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交警部门决定建立交通拥堵预警工作机制,不定期发布交通预警通告,多措并举积极应对交通拥堵。此外,交警部门还将对各种特殊情况交通拥堵实时路况监控、指挥调度及信号配时调控工作,部分拥堵点红绿灯手动管控,必要情况下关灯,民警上路指挥,以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高效有力、交通疏导快速有效。
限制私家车增加速度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欧曼琛
针对目前海口市的交通堵塞现象,省政协委员欧曼琛提出以下建议:
1、对海口市的现有交通条件进行合理调配。
划分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拥堵多发时刻实行路段管制,对于拥堵率高的路段,实行私家车、载货车、公务车分时段出行;建设轨道交通;适当引导部分车辆从车辆较少、路面较宽路段绕行。
2、限制私家车增加速度,增建城市公用停车场。
①对于限制私家车增长速度,可以通过车主需提供购买停车位的相关文件方可购买新车并上牌,无法提供与购车车主本人相符的购买停车场地文件的情况下,不予上牌。从而实现先有车库后有车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了私家车临街停放的问题。②取消临街停车位收费制度,彻底取缔临街停车位。在繁华商业街及大型购物广场附近增建城市公用停车场。③对于已购买车辆但是没有停车场的市民,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寻找租用或购买停车位。对于仍然占道停车者,强行拖走。
尽快组建海口交通委员会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许辉标
省政协委员许辉标建议尽快组建海口交通委员会。目前,海口的交通工作分散在规划局、交通局、城建局、发改局的项目管理中心、交巡警、公路局,还有市属的城投、城发、城建集团,由于职能分散,在工作中各自为政,造成了城市交通不能从宏观、科学、集约的高度进行建设。因此,许辉标建议海口应立即组建常设性海口交通委员会,直接向海口市政府负责,从科学集约和宏观战略角度规划和管理海口交通。
其次,许辉标建议海口全面实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议成立的海口交通委员会负责海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政府的角度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化,常设化,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将交通改善工作落到实处。
加快次干道断头路建设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周福林
针对海口市目前已明显出现行车难、停车难、坐车难问题,省政协委员周福林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加快次干道,断头路的建设。疏散城市交通的道路不在于宽,而是要多。
2、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城市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快合理布局,分散建设市民生活消费市场。
3、改进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划建设。龙昆南路应考虑取消辅道,增建天桥,增加临街停车位。
4、尽快取消机动摩托车,控制电动车的发展。必须禁止电动车行驶机动车道,小学生驾驶等不良行为。
5、最大限度增加公共停泊车位,改变违章车辆罚款交费方式。海口应在旧城区改造中该拆迁的房屋根据现状尽可能改为公共停车场,增加次道路上公共停泊车位,推行人性化管理,不能采取罚款就了之,对于违章的车辆处罚交费最好采取现场缴交或是主动到银行缴交,改变目前集中到车辆管理所交费方式。
6、限制工程车、货车深夜进入主城区,保持市民较安静的睡眠环境。建议货车、工程车进入主城区,应安排在上班时间或晚上23点以前。如滨海大道、海秀路、海府路、海甸岛等地方均禁止货车,工程车休息时间进入。
民生
严格审查监管“业主委员会”
●提案人:赵建平
●现象:“业主委员会”涉诉案引发监管隐忧
●建议:能否将现行备案制改为实质审查制将“监管”落到实处
业主委员会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型组织。近年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而升级为诉讼,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的实例也不鲜见。赵建平委员认为,有的业主委员会甚至出现了侵犯业主知情权和选举权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原因源于“备案制”。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仅需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即可。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只作形式审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即获得合法资格,可以刻制公章并开展活动。《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1款和第八十三条第2款,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利并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由于现行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条款太少,且已有条款缺乏硬性规定,导致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备案后的活动,较难实施监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赵建平委员建议,能否运用我省地方特别立法权,把现行备案制改为实质审查制,真正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担负起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责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履历和选举投票材料。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同时,他还建议小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以便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对业主委员会存续期间及后续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派专人受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投诉。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版文/记者张毅 林莹 许欣 史晓晖)(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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