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成市民习惯横穿公路 多数网友支持追究刑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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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五成市民习惯横穿公路 多数网友支持追究刑责
2010年01月25日 08:00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22日,本报报道了重庆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立法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车祸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论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新华网、新浪网、中国人大新闻网纷纷转载并设置公众调查,众多网友纷纷发表看法。

  -公众调查

  一半市民喜欢横穿公路

  记者通过网络、走访调查300多名行人后得出的数据显示,近5成的市民表示,过公路不愿走天桥或人行横道,理由是过天桥很麻烦,而横穿公路的情况已成为一种习惯。

  昨日中午,记者在龙湖西苑一处红绿灯处看到,许多行人为了图方便,不走20多米外的红绿灯,而是选择直接横穿公路。就在记者采访时,一中年男子公路中间险些被一辆小轿车撞上,被吓出了一身冷汗。

  一些市民表示,“红灯停,绿灯行”,“不乱穿公路,过公路请走横道线”这样简单的规范,连幼儿园小朋友都能记住,但真到了一些成年人身上,却“记不住了”。另一些市民则认为,“图方便”、“习惯”、“捷径”等这些字眼,正是每天横穿公路、抢道、钻夹缝行人的普遍心理,这反映出行人法治意识的缺失。

  -网友反应

  “追究刑责”支持率高

  福建网友“0531xch”在新浪网上跟帖表示,因为机动车闯红灯会被拍、被罚,而其他违章者不受任何约束,这跟行人乱穿公路引发的车祸不无联系,说明部分行人的法律、公德意识薄弱。他强烈建议,应该以严惩违章来约束行人的行为。有42位网友跟帖支持他的看法。

  合肥网友“俞xi”也在新浪网上发表了看法。他认为,行人横穿公路毕竟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必全部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但应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至少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当拘留。他还具体分析说,对于横穿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宜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他的看法获得的支持率非常高,有200多个网友赞同他。

  -交警部门

  横穿公路是整治难点

  尽管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者,处警告或10元~50元罚款。但昨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获得证实:这一处罚规定,执行起来难度不小。

  交警分析认为,行人横穿公路大多出于两种心理:图方便。尽管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但为了自身方便不惜铤而走险;从众心理:不少横穿公路的行人因为看到别人横穿或者认为横穿公路的人很多,“车子不敢撞我”,便认为罚不责众而随波逐流。 记者 唐中明 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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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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