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请“社会法官”帮助法院调处纠纷引争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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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请“社会法官”帮助法院调处纠纷引争议
2010年01月23日 08:0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多年前,河南省新乡市小冀镇西街村村民茹某,因为弟弟修房时多占了几公分两家共有的风道,将弟弟告上法庭。经法院多次调解不成后,法院判决弟弟拆除多占风道上的围墙,但弟弟拒不执行判决。后来,哥哥申请强制执行,但拆除围墙会影响弟弟的房屋,法院作了几次调解还是不行。花钱打官司打了几年,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两家矛盾越来越深,两兄弟还因此动手打了几架。事情就这样一直持续到茹某去世,双方矛盾仍然没有解决。

  像这样法院判决之后“案了事未了”,甚至“一场官司十年仇”的事情在新乡不止一起,在河南、乃至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司法判决似乎不是化解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

  那么,有没有办法能让此类纠纷既得到妥善解决,又不让双方因此结怨呢?

  从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社会法庭”,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这类“案了事未了”的事件。

  还拿新乡这对兄弟的事儿来说。按照当地风俗,茹某身故,弟弟的子女应该守灵尽孝,如果不去,则意味着两家断孝断亲。但是因为之前的纠纷,弟弟扬言其子女绝不守灵。

  这时,“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段德旺来了。老段今年71岁,退休前是县电业局的局长,和茹某同村,在村里德高望重。他先到弟弟家,苦口婆心说服弟弟。然后又来到哥哥家,劝说茹某的儿子与叔叔和好,并动员其以小辈儿的身份先去向叔叔磕个头,表明姿态。在老段的耐心说服下,茹某的儿子来到了叔叔家,开口叫了一声叔,并跪地磕了一个头。当叔的急忙扶起侄子,当面向“社会法官”老段表示,两家怨仇一笔勾销,今后亲如一家,自己不会再多占风道。

  就像这个案件一样,请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士当“法官”,老百姓不上公堂,不交诉讼费,不走繁琐的程序,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的“法庭”,就是河南法院系统正在全省推广的“社会法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王韶华称,从2009年4月开始到2010年1月5日,河南已经建立这样的“社会法庭”1897个,选任“社会法官”16120名,成功调处各类纠纷15426件,当事人无一反悔。

  为“三叔”、“二舅”这些民间力量搭建平台,弥补司法之不足

  “社会法庭”刚一出现,社会上就提出了质疑:“法院只要管好自己的事儿就行了,搞什么‘社会法庭’?当前审判任务这么重,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指导‘社会法庭’?‘社会法庭’是不是一时之需、权宜之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上涨,法院实际上已经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积压,案件超审限、案结事不了、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

  同时,河南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自立性、自主性大大增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而司法固有的程式化、规范化、对抗性的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上效率低、成本高、亲和性差,群众不适应、不满意、不认可。尤其是广大乡村的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更需要一种平和、简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而这些都是司法手段难以达到的。可以说,大量涉诉信访事件的产生,就是司法局限性的最直接反映。

  张立勇说:“这些问题和现状,迫使我们不仅要在体制内进行改变,更要从体制外着眼,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减轻诉讼压力的新渠道。所以我们要跳出法院之外,从社会上、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新力量,以弥补司法之不足,探索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在广大农村,确实有一大批德高望重、群众信服、乐于奉献的‘三叔’和‘二舅’,他们熟悉当地习俗,了解各种关系,有更多的智慧和办法处理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比起到法院花钱打官司最后结怨,群众更喜欢通过‘三叔’和‘二舅’的免费调解来化解纠纷。我们就是要通过‘社会法庭’,把这些宝贵的社会力量集中、动员和利用起来,用民间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帮助法院开展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院首先在郑州、新乡、许昌等地的10个乡镇试点成立“社会法庭”。纠纷经“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会对协议予以确认,“社会法庭”的调解书便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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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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