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回应干部涉吴英案放债:纪委介入调查时候未到(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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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回应干部涉吴英案放债:纪委介入调查时候未到(2)
2010年01月21日 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一,现在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公职人员涉案放债的时候。

  原因是:1,吴英案以及吴英案的7名相关被告人的案件目前都还没有最后结束,案件也还没有最后认定,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还没有把有关公职人员涉案放债收钱的案卷材料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来;2,融资借贷案与贪污腐败案不一样,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插手或者直接参与查办,它由专门的经济侦查部门查办。

  第二,义乌纪检监察机关现在还不知道义乌有多少党员干部参与到吴英案的放债收钱里面去。一旦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把有关公职人员涉案放债收钱的案卷材料移交过来,义乌纪检监察机关肯定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绝不会“不作为”或搞什么“官官相护”。

  第三,假如真有义乌公职人员涉吴英案放债收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肯定会把相关案卷材料移交过来,这一点,群众应该相信政府部门。义乌纪检监察机关设有专门的移交平台。

  第四,义乌纪检监察机关目前也还没有接到有关义乌公职人员涉吴英案放债收钱这方面的群众举报。

  第五,假如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相关情况,或者媒体公开报道这方面的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到时候也会监督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及时把相关案卷材料移交过来,上一级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会对义乌之外的其他县市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进行这方面的监督。

  放债者约定利息大多属高利贷

  义乌市监察局的这位陈姓副局长还对中新网记者说,假如今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公职人员涉吴英案放债收钱,也还会将合法的融资与高利贷区分开来对待。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只要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中新网记者发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吴英案中,义乌和东阳的100多名放贷放债者放钱给林卫平等人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5年和2006年。

  据了解,2006年左右,我国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应界定为高利贷。

  而中新网记者调查发现,这100多名放贷放债者当时放钱给林卫平等人时相互约定的利息大部分都高于乃至大大高于1.5%。

  如由东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出具的文号为“东公诉字[2007]第343号”的《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称:2006年4月19日,杨卫陵从自己舅公季诚松处吸收资金35万,2006年5月4日返还本金20万,2006年6月15日又吸收资金20万,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日10元,现尚欠本金35万,已支付利息5万余元。

  《东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又称:2006年3月20日,杨卫陵从应军处吸收资金110万,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日10元,后返还本金70万,尚欠本金40万,支付利息5万元左右。

  季诚松和应军均系义乌市副科级机关干部。

  这里所说的“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日10元”,经计算,月利息约为3分,即3%,大大高于1.5%的界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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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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