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决定对近30年来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地方性法规都将被删除。
30年来,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批准了383部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有279部。但是,不少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的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甚至法律打架的问题,有的与国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有的不利于老百姓维权,还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因此,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据了解,本次清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五类,其中包括:已“过时”的法规;跟上位法的规定有矛盾的;法规之间“打架”的;行政许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
记者了解,此次清理工作计划到2010年底前完成。届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订、作出解释、督促制定配套规章、督促政府明确有关规定和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等进行分类处理,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清理工作报告。(李承锦 肖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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