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购买火车票实名制:限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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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质疑购买火车票实名制:限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10年01月11日 15:3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火车票实名制将在今年春节试行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网民和社会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但昨天北京律师董正伟对这项举措提出了质疑,他已向铁道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请求公开“推行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这是假定所有乘客都“倒票”

  昨天下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请求公开广铁集团和成都铁路局等推行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为了抓一个小偷让一屋子人脱光衣服检查的做法很愚蠢,这种因小失大的做法未必能够抓到真正的小偷,反而侮辱了其他人的人格,”董正伟认为,如果为了打击倒票行为而实行火车票实名制,让所有乘客都持有效证件和证明买票上车,“这无异于把所有乘客假定为‘倒票者’自证清白。”

  涉嫌违反五部法律规定

  “从现有法律法规看,铁路企业单方要求消费者必须持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购买火车票并实名登记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限制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董律师提出质疑。

  董正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15条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作了严格规定,而火车票实名制则意味着乘务员有权利检验居民身份证,而《居民身份证法》中并未规定乘务员有此权利。

  另外,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在和经营者进行相关交易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并实名登记的。而铁路运输企业不通过听证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的程序,而是通过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形式,是不尊重消费者的霸王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进行市场交易。

  董律师就此认为,铁路企业单方面发布实施乘客必须持有效证件购买火车票检票上车规定,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居民身份证法》。

  给诸多乘客带来不便和损失

  董律师认为,“虽然铁路部门推行实名制的理由是为了打击倒票行为和公平购买火车票。但这不能以牺牲所有乘客的大量时间和出行不便为代价。”

  比如,一些因种种原因没有登记落户的“黑户”人或儿童,将因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而无法乘坐火车。那些持有效证件和证明信购买了火车票的乘客,如果检票时忘带证件或者丢失,也会错过上车机会。持身份证购票还会导致每个购票人现场购票,团购票、代购票受到限制,不仅浪费消费者购买时间,检票对照身份证件等势必造成乘客浪费更多等候时间,在客运高峰制造更多的拥挤。

  “在假证泛滥的今天,让售票员识别各种证明信和证件、身份证,来保障一人购买一张票,这很不现实。而火车运输的旅客密集程度也决定了它不可能像飞机一样检票。”董正伟说,火车票实名制最大的问题就是退补票程序延误时间,而运输企业调整座位信息和退票信息难以做到适时跟进。

  对于如何解决铁路运输一票难求和倒票问题,董律师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大力建设高速铁路、增加铁路运能,促进铁路企业加快改革,而不是全面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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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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