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受贿案宣判,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去年3月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但检察机关实际查实的却只有82万余元。庭审过程中,何锐枝请求检察机关退还其家人140万元。
在已被法办的贪官中,何锐枝并非多退赃第一人。此前,原武汉市东西湖区委副书记李华捌被检方指控其受贿近300万元,他却退赃305万元,多退5万元。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被指控收受贿赂247万元,最终投案自首退赃却317万元,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何锐枝多退赃数额达到历史性的140万元,创下了新高,实为可叹,如果此事就此划上“圆满”的句号,意味着这140万元巨款理应交还其家属。
从贪官自身趋利避害心理看,确实存在穷尽种种方法,努力减轻罪责的可能性。从法律角度看,这些举措只要不违法便无可厚非。但无法排解的疑问是,贪官多退赃,到底是为了简单地创造一个“认罪态度较好”、从轻法办的有利条件,还是受贿数额本就如此,对司职指控重任的检察机关而言,显然不能满足于先前已查证的事实。
在没有查证事实真相前,对何锐枝多退赃的140万元,当然不能简单归结为贪腐。但就反腐工作来看,一个能够赢得社会广泛信任的高效反腐机制,不应错过任何一个疑点。就何锐枝多退赃一事来看,检察机关显然有义务对腐败分子的每一笔不明款物逐一查证来源去向,更何况何锐枝多退赃的金额高达140万元,数目足以叫人瞠目结舌。尤其是,就何锐枝个人薪资水平来看,这笔钱不可能属于正常的工作收入,那么,到底从哪里冒出来的这140万元,检察机关不能仅“咬定”先前已查证的那些事实,对这“节外生枝”的140万元视而不见。
实际上,对多退赃部分积极调查,这其实也是法律规定的本义。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求当事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这140万元,何锐枝到底是否作过说明,检察机关是否认同这些说明,这不能是一笔糊涂账,也不能自说自话,更不能隐在幕后不示于人。换言之,积极调查那些多退赃的来源,只会进一步提升反腐威信,也可以还多退赃者的清白,对贪官多退赃要多个心眼,这不是简单的期望,而是检察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 几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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