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将危险驾驶行为崇尚为英雄壮举的社会,我们难以真正期待“危险驾驶罪”能走入更多人的内心并形成为他们的法律信仰。
上周末,笔者在一个朋友的宴会上偶遇某市一位公安局副局长,酒酣耳热之际,这位副局长拍着胸脯对座上人说:“兄弟我没啥大能耐,各位要是看得起,到我的地盘上做客,尽管放心HAPPY,保您无事。”这位仁兄可能还嫌诚意不够,末了又加上一句:“要是酒后开车被截了,也没事。”这番表态,引得众宾客满堂喝彩。从人情世故的角度去想,这位局长的话很实在,他作为一方治安的维护者,“摆平”一些小的矛盾纠纷,甚至法外开恩对某些小的违法乱纪行为网开一面,真的是举手之劳。
事后我稍加了解便知,其实从去年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运动以来,那位副局长工作非常认真,他不仅周密部署全市交警查处当地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多次亲自带队夜间巡查,将不少酒驾者送进了拘留所。一个查处酒后驾车如此认真的公安局负责人,为什么在工作场所和私生活场所对待酒驾的态度如此迥异呢?也许有的人会批评这位局长“没原则”,但在我看来,这位局长其实为人很“真”,他在酒驾问题上的“双面性”,恰恰是当前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文化与制度冲突的真实写照。如果不以系统的办法解决这个冲突,光靠严刑峻法或者运动式执法,难以彻底根治酒后驾驶。
让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1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钊在人民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去年8月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行政拘留3.8万人次,受此影响,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2.7%、36.6%。这是运动式执法成绩的一个方面,它的确凝聚了全国公安干警的辛勤劳动,更离不开广大民众的拥护与支持。但问题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运动式执法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即便有成都孙伟铭案等酒后驾驶严重肇事者被一审判死刑的案例,也难以真正震慑广大司机。于是人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用什么办法来根治酒后驾车?
最主流的意见显然来自法律界。法律人认为,我国酒后驾驶之所以严重且屡禁不止,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以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罚,一方面对那些酒后驾驶但未形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司机无法处罚,另一方面,一旦形成严重危害,又显过轻;如果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对司机则有失公平,因为和那些以爆炸、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比,酒后驾驶肇事者的主观故意还是要轻很多。于是法律人提出,在中国可以设立危险驾驶罪:只要某人的驾驶行为形成了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比如多次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或者超高速驾驶,或者故意驾驶不符合安全性能指标的车辆,即便没有实际肇事,也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的确是个不错的主意,可有哲言云:“法律的威严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信仰。”在一个将危险驾驶行为崇尚为英雄壮举的社会,我们难以真正期待“危险驾驶罪”能走入更多人的内心并形成为他们的法律信仰。如果,一方面少数人主张以严刑峻法打击酒后驾驶,另一方面却有多数人还在为酒后驾驶喝彩,这岂不是全社会的尴尬?
酒后驾驶在中国的“民意基础”,让我想到了人类社会从蛮荒走向文明的历程,远古时代,人们以树叶遮体甚至一丝不挂,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到了衣食文明的今天,如果还有谁裸奔于市井,即便有公安局长表态说不干预,恐怕也是很丢人的事情。由是可见,对于酒后驾驶这种看似壮举实则野蛮的行为,我们除了法律,更需要观念上的更新。诚然,一种观念的更新有其历史过程,但公众人物、社会领导者的垂范,能够极大地促进这一过程的加速。(陈杰人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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