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超额退赃”的N种推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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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超额退赃”的N种推测
2010年01月08日 08: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官员被认定贪污受贿82万家属退赃230万

  广东佛山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贪污受贿被判15年。检察机关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现金和银行存折。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锐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实之前,何妻冯某已经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230万元,而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多元。(《广州日报》1月7日)

  何锐枝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230万元,但检察机关却只认定被告人贪污受贿82.9万多元,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还要退还何锐枝140万元。这个消息引起网上一片哗然,网民质疑,这是不是“官官相护”的结果呢?是否真的“官官相护”?倒不能这么说。有些事情特别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至少存在几种情形。

  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妻冯某并不懂法律也不清楚何锐枝到底涉嫌什么犯罪事实和涉嫌多少犯罪金额。因此,她极有可能将何锐枝犯罪所得的赃款、违纪所得的“灰色收入”,以及平时做生意所得合法收入或者礼尚往来的正当收入,统统认为是犯罪所得而一股脑儿交给检察院,以落个退款积极的表现,让检察院对何锐枝从轻处罚。另一种可能的情形便是,检察院有追赃的任务,追赃的所得上交财政后,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返还,如此检察院就倾向于多追回赃款。因此,为了确保多追赃,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就要求何妻冯某多退赃,以便能及时追回全部赃款。

  如果是上述两种情形,反倒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因为,被告人到底贪污受贿了多少款项,到底要没收他多少款项,都是由法院审判并最终认定的,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来认定,如果检察机关多收缴了被告人的钱,就应当退还,这体现了“司法终极”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当然,出现退还赃款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的数额不一致的现象,还有可能是另外两种情形。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锐枝确实贪污受贿了230万元,何妻冯某心知肚明,所以积极退还230万元赃款,但检察机关却没有深挖何锐枝案,结果只认定其贪污受贿82.9万多元;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锐枝确实是贪污受贿了230万元,检察机关苦于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他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同时没有对140万元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而加以认定,没有认真地追查他平时的收入是多少,没有让他将这140万元的来源讲清楚,没有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来侦查。

  如果出现这二种情形,那我们倒要追问一下,检察机关到底是否在“官官相护”,为什么不认真深挖余罪呢?特别是,为什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不深究。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表明立法者要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如果我们的司法者不认真去追究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法者的苦心恐怕就将要付之东流。

  无论如何,检察机关面对着网民的争议,应当出面用事实和法律来澄清此事,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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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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