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首次公布了79个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名单,具体包括终生禁驾者的姓名、性别、驾龄、属地、身份证号码。
从终生禁驾名单上看到,在河南18个省辖市中,除了许昌、鹤壁、周口、南阳、驻马店等5个省辖市外,其余省辖市均有所属人员被终生禁驾。其中,人数最多的是郑州、新乡,各13人。名单中还有两名女性。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这是第一次对外公布禁驾者名单,以后将形成制度,定期公布。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仅不履行报警、救治伤者等义务,还迅速逃离肇事现场。这样的肇事者不仅令人痛恨,还应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如果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法律程序走完了,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把他们的名字、身份证号码、驾龄等信息一一在媒体上曝光?
1月5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了79个因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的人员名单,引来很大争议。
质疑:公示有无依据
“开车撞了人,还想逃避惩罚和经济赔偿,的确令人痛恨。如果已经对他们进行处罚了,还把他们的名字在报纸上公布,与罪犯游街示众好像没多大的区别。”1月6日,郑州一位市民指着河南一家媒体公示的名单对记者说。
也有市民对记者说:“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原来经常举办的公捕公判大会也取消了,就连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时,经过闹市区等人多的地方都要被戴上头套。抛开个人感情来说,公示终生禁驾者名单要有法律依据。”
也有市民对此举拍手称赞。一位市民说:“交通肇事逃逸危害大,但还有心存侥幸者铤而走险。对这些人,就应该让他们终生禁驾,还要在媒体上出出丑。”另一位市民则说:“通过名单示众,对驾驶证持有者是一种威慑,从而促使其在驾车过程中依法按章行车,保证他人的安全。”
回应:公示便于监督
公示终生禁驾者名单,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
“公布名单是为了警醒世人。”对此问题,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说,公布对79名肇事逃逸者实行终生禁驾,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公布名单也是为了警醒驾驶员,千万不要违法,否则,后果很严重。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一做法并不是河南首创,近年来,北京、南京等地的警方一直在公布肇事逃逸者名单,这说明公示名单是有先例的。今后河南还要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名单。
这位负责人认为,向社会公示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并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无论是出发点还是效果,都具有积极意义。公示后,一是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让没有违法的人员感到“害怕”,从而在驾车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按章行车,一定程度上保证自身和周边人的相对安全;二是能起到监督作用,让社会来监督终生禁驾者,防止他们再驾车。至于肇事者的名字被曝光,相对于不被曝光而对公众会造成更大的间接伤害来说,这种没有涉及个人绝对隐私而对违法者的所谓“侵权”,还是得到了绝大多数公众的支持,因为从长远来看,它保证了公众的交通安全,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公示名单并不是“无事生非”。由于目前全国尚未实现车管、驾管信息联网,存在被处罚人异地补办驾驶证的可能性。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凭暂住证即可报考当地的驾照。因此,即使是在某地被吊销驾照,在信息未能全部联网查询的情况下,“终生禁驾者”仍有可能在外地考到驾照。但名字被公示,其也就处在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中,对被禁者也是一种心理震慑。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终生禁驾、曝光等惩戒方式,是重大事故肇事逃逸司机应付出的代价,执法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惩治这种漠视生命、藐视法律的行为。
专家:公示涉嫌越权
公示终生禁驾者名单,有何法律依据?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公示终生禁驾者名单这条新闻,在社会上反响比较强烈。我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一位行政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向社会公示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现在是法治社会,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位专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与“吊销驾照”有关的规定,均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对终生禁驾者名单可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这位专家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对交通事故逃逸者终生禁驾的法律依据。但该法条并没有授权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终生禁驾者名单的权力。”该专家表示。
“终生禁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对行政机关吊销执照后,应向社会公示被吊销者名单的规定。”这位专家认为,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处罚,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肇事者的驾照,并对逃逸者终生禁驾,属于行政处罚,就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来进行,在处罚程序上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属明显的涉嫌越权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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