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票价调整谁说了算?修路、建桥、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巨额治水资金谁来监管?今后,在广州市,这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这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规定的内容。(1月4日《广州日报》)
广州市的这个《办法》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广州市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率先迈出了关键一步。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策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在这一权力构架中,人大是具有决定权的,但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人大更多的时候是在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而决策权则往往由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在行使。此番广州市明确由人大行使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凸显了人大的特殊使命与价值,凸显了权力的回归,也凸显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内涵。
在笔者看来,广州市的《办法》共有三个亮点,其一,明确了人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需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15项,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有20项,须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有4项,人大决策权有的放矢,不再是一个笼统抽象的概念,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另外,人大和政府还可以各司其职,避免在决策时推诿扯皮,责任不清;其二,明确了一些争议事项的决策程序,人大可以通过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了解民意,保证了争议事项决策的民意普遍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其三,明确了人大的撤销权,这项权力为人大决策权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民生大事人大做主除了具有很强的理论象征意义,更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民生决策涉及民众切身利益,越是重大的民生决策,涉及的民众范围越广,涉及的民众利益越多越重要。随着民主法制的不断进步,民众对事关民生事项的决策有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如果冒然决策或决策不当,很容易引发民怨,激起民众的抵触不满情绪,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重大民生事项的决策权,民众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充分参与,最终的决策结果必将顺民心,应民意,保民生,民众自然会拥护支持,政府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也会更加顺畅,民生大事人大做主不仅有利于民生,更有利于干群党群关系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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