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中,假设被售卖的个人信息来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员,并且也导致了诈骗等后果,还会否有如此顺利的侦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责?
1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由此成为国内被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依该法条可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才是一般主体和单位主体。对于一般主体,必须使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可构成此罪。这些规定源于20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之所以有如此修订,主要源于公民个人信息屡遭不法侵犯的现实,而最常见、危害也最大的侵害人,就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分众无线违规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会又揭露了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以及违法信息,并且出卖用户信息。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十个月后,我们仍然没有看到一例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倒是作为普通人的周建平“捷足先登”,摘取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第一案”这一“殊荣”。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昌岗中路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
周建平所用的“非法手段”,在网上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广为一些“私家侦探”所采用。这一行为的入罪究责是必然,但周的入罪却是充满了偶然。如报道所介绍的那样,周建平将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卖给了一伙骗子,这些骗子又利用上述“个人信息”实施了诈骗行为,因为在公安司法机关看来,这就是典型的“情节严重”了。假设周建平售卖的个人信息来自一些普通人而非官员,并且也导致了诈骗等后果,还会否有如此顺利的侦破及追根溯源的究责?
当然,笔者并不愿对司法机关进行“有罪推定”。只是期待着另一些“第一案”:比如侵害人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等部门工作人员,又比如受害人不是官员而是普通人的。
与这宗“第一案”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法律疑问有待法院释惑。《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而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生在2008年11月。依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新规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既往发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这是一般原则。从报道中又看不出本案有何“特殊”———除了受害人是官员。难道本案真的是因“官员”才成其为“第一案”?须知,对于出刑入罪来说,公正永远比“第一案”更重要。(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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