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投入巨资,破解城镇计生奖“兑现难”问题!记者昨天(3日)获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副省长雷于蓝表示,新奖励政策扩大了奖励对象覆盖面,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有“单位”的城镇职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据了解,奖励对象主要是三类人:一是凡是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80元。
二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底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仍未领到奖励金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未生育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是2002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仍未能领到奖励的,则统一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按30%计算,终身未生育的按100%计算)计算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如何申领?
一是凡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居委会初审合格后,逐级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凡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其申请、领取程序等需待各地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
奖金谁出?
一是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不论其有无工作单位,其奖励金均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对象,奖励补助金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三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奖励对象,单位仍未按规定发出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仍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其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如何发放?
一是凡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是2008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奖励补助对象,如仍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如由财政支付的,在三年内支付完毕。(作者 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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