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优质和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提供行政服务,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摘自《深圳市促进和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
当前,广东省深圳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建设更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现代服务型政府。如何构建“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当前一个热议的话题。
近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促进和规范行政服务立法座谈会”,就该市法制办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促进和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在行政服务方面尚无立法
据了解,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于去年开始启动这项立法工作。制定促进和规范一般性行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是深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在行政服务方面,我国尚无相应立法。
为促进和规范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推进深圳市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草案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优质和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提供行政服务,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根据行政服务提供主体的不同,草案规定行政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这是该规定的创新之处。
草案鼓励行政机关采用购买方式提供行政服务,如通过招标采购指定社工机构为特殊人群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提供行政服务方式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购买单位)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同意。本级政府可以指定法制机构会同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鼓励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方式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与被购买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被购买单位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期限、质量、购买价格、服务对象和方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购买单位和被购买提供行政服务的内容等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监管、督促被购买单位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行政服务,并有义务接受和依法处理行政服务申请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对被购买单位提供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
减少行政审批并增加行政服务
在深圳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审批实施的事项,实际上既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但又确实是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办理的事项,这些事项基本上属于行政服务范畴。
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行政机关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务。
对此,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同时,根据这一原则,草案具体规定了应当设定行政服务的事项,包括提供政府信息的;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依法无需审批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活动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的;申请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为取得有关行业认证需要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的,以及依法不需要审批注销有关证件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协助执行司法文书的;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
服务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
扩大行政服务范围无疑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举措,但行政服务收费该如何操作也成为市民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草案提出关于行政服务费用,“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并要求制定和执行行政服务提供办法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的原则。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供行政服务,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被购买单位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的座谈会上获悉,与会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市企业评价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情感护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均对草案确立的鼓励行政机关购买服务这一制度设计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行政机关精简行政审批,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务。政府精简机构后,行政机关的人力有限,适时把一些行政服务“转移”出去,善用民间的力量,实质是行政服务的延伸。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给公众,利用好专业人士的专业力量,可以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据悉,如该规定获得通过,根据《深圳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试行)》的要求,深圳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全市各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清理后确定的行政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布,同时开展对行政服务提供行为的法定化工作,规范行政服务的提供办法。(本报记者 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 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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