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部管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人事教育司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四)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五)人事教育司将《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部党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包括: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包括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下达后,部党组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责成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单位,将执行情况报告部党组。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部党组提出书面申诉。部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将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人事教育司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问责调查中,被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可提请部党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职务。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把干部问责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考核工作、工作目标责任制等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办法,使问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