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县李义等2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李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两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宣判后李义等18人的提起上诉。今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义等2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义等18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以李高清、唐绍宏等为骨干成员,以李高明、颜帮荣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县临江一带,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放火、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1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李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0万元;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义、李高清、唐绍宏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数字记者阙影、实习生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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