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成庭上焦点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的关键,也是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李庄多次提到“龚刚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对此,公诉方当庭提供了一组证人证言和数十页的龚刚模健康检查记录。
重庆市南川看守所的3名狱医证言证明,他们每天对犯人进行巡诊,在6月收押至8月移交为止,龚刚模“除了一开始进来时血压有点偏高,没有发现过伤情”。对此,李庄予以承认,但指称“龚刚模应该是在江北区看守所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
而公诉方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负责讯问的民警证言证明:“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没有刑讯逼供。”狱医证言也证明,每日巡查中没有发现龚刚模有被刑讯逼供的现象。
同时,讯问龚刚模的民警证言证明:“每次讯问最长不超过7小时,中途会让被讯问人休息。讯问室也有24小时热水,被讯问人可以淋浴。讯问室有床垫,被讯问人可以睡觉。”
公诉人提供的龚刚模本人的证言也称:“我没有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该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讯逼供,他的证言采信效力较低。
公诉人随即指出:“当时在场的就是讯问民警和龚刚模本人,如果他们的证言都不可信,那谁的证言可信?”
据重庆法医验伤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这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公诉方表示,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
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多名证人均称,李庄曾提出想办法让警察作证龚刚模曾被刑讯逼供过,并称为此花几百万元都值。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合法
庭上,公诉方举证中,李庄助手马晓军的证言引人关注。
在听到马晓军的证言前,李庄多次当庭说:“马晓军是我的助手,他一句话也没有说,什么事都是我叫他去做的,他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立刻释放他!”
对于龚刚模涉及“6·3”枪杀李明航一案,马晓军的证言说:“李庄在会见中告诉龚刚模说,他们问你给没给李明航妻子的电话?你就说,是你打完电话,把手机甩在沙发上,是樊奇杭他们自己拿去看的。”
与李庄接触过的龚刚模亲属龚刚华也有证言说:“李庄会见完龚刚模后,有一次我和他单独谈,李庄说20万元代理费太低了,要加钱。我伸出左手比画了一下,李庄说:‘是不是100万元?’我后来就让龚云飞去准备100万元了。”
对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重庆律师吴家友等人的证词,被告人律师对“证人证言记录地点在看守所”提出异议,指出:“怎么把证人抓起来?”
对此,公诉人称:“上述证人涉嫌其他犯罪。”
对于龚刚模举报称李庄诱导、唆使他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他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他推脱罪责,李庄的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一个普通人,怎么知道这是违法?还作证言?这一定是哪个法律程度不高的民警写的。”
对此,公诉人反驳:“龚刚模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知道哪些是违法哪些不是,这正说明了这份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公诉人在发表公诉人意见时说:“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背离了这一要求,李庄帮助龚刚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新的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李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10多年的律师,深知自己的行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影响。
“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
庭审从2009年12月30日9:10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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