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
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当庭提出5项申请
庭审一开始,李庄就提出:“申请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检察院所有人员回避。”“因为我在接手这个案件以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且在看守所和民警发生过激烈的争吵。”
审判长答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均没有整体回避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地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无需移交外地审理。被告人李庄提出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李庄说:“那么我继续申请审判长个人回避。”李庄表示要对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8人分别申请回避,合议庭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予以驳回。
李庄又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询问理由。李庄挥着手里的纸,大声说:“申请是我的权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检察院说,你审判员现在应该立刻敲槌、休庭!”
当被其辩护律师出声提醒“你不要指挥法庭”后,李庄又放低声音说:“我是请求,请求。对不起,我有点激动,请审判员原谅。”
李庄一再宣称:“不答应申请,我就一个字不说。”
李庄当庭提出的5项申请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龚刚模、马晓军等8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将本案移交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延期审理本案。
审判长答复说:法庭已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身体健康进行了鉴定,也已送达辩护人;法庭已向8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已有书面证言属实。
对于李庄多次提出的“会见中是否有录音录像”问题,审判长答复李庄:“法院已于12月25日到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江北区法院,其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该录像。法庭已向被告人辩护律师告知、并出具了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因此告知你,没有你所说的录音录像。”
后两项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面对公诉人询问的三个问题,李庄一声不吭。
直到休庭后,李庄改变主意,向审判长提出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代理律师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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