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乌鲁木齐十二月三十日电 (记者 闫文陆)中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获审议通过。新疆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该《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相关信息、煽动分裂活动等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说,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使新疆认识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日常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制造民族矛盾、挑拨民族关系的破坏行为,以及新疆民族团结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新疆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力量,牵头起草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中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条例提出,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条例同时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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