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桦甸市原副市长朱喜民征地时伙同他人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朱喜民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两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刑。
朱喜民,1959年出生。2008年12月案发时,任吉林市人事局副局长,曾任桦甸市副市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朱喜民在任桦甸市副市长期间,于2007年负责桦甸经济开发区征用桦甸市永吉街道大城子村土地工作。2007年12月,时任永吉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侯庆东和桦甸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康学华等人提出,征地工作很辛苦,能否给点奖金。朱喜民表示同意,并决定在征地补偿款中增加50万元作为奖金款,随后采取虚假手段,将钱支出。朱喜民等3人各分得10万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朱喜民等人又采取虚假手段入账,现赃款已被依法收缴。
法庭一审以朱喜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被告人侯庆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康学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记者周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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