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名字外,既无工作单位,也无联系方式。福州市将于12月31日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的身份遭受质疑。继福建省消委会对听证代表产生程序提出质疑之后,日前,福州市13位人大代表联署建议书,要求向社会公开听证代表身份,并建议在听证会代表中增加人大代表的比例。
据了解,此次调整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的名单公布后,福州市一些人大代表特意到市民中调研,结果有7成的市民表达了对代表身份有可能被暗箱操纵的担忧。目前,公开的信息仅能显示:福州市物价局举行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是通过抽取仪式,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22名公开征集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了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并当场确认公布。
福州市一位人大代表表示,听证会代表具有公共的属性,其身份的公开是理所当然的。他们除了代表自己的意愿之外,很大程度上应该反映民声,这样,其他消费者就有权知道他们的身份背景,这也是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此前提到水价听证会代表身份是否需要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存在抵触的问题,省消委会认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里规定的是“两可情形”,即可以选择“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选择“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为“应当”情形,即只能用由消委会推荐的方法。从法律的位阶来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位阶更高,应执行该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我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立法法》规定了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同,实际上已经间接确认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因此,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消费者参加人代表推荐,应不折不扣按地方立法规定执行,由同级消委会推荐产生。
据悉,目前省消委会已就此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法律监督的建议。(记者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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