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公共利益的确是很难界定,刚才我们听了王教授对公共利益的看法。接下来我们再连线一位专家,他是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王轶教授是《物权法》的起草者之一,同时他也参与了12月16号,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那次关于拆迁条例的研讨会。
王教授,您好。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你好,董倩。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什么叫公共利益,您怎么定义公共利益?
王轶:
在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边,公共利益本身是什么,在我看来不是最主要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是什么,我自己一直有这样的一个想法,我们必须要强调在决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间,必须要吸收公共的参与,在征收的决定做出以后,对征收决定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提出质疑,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这是最关键的。
主持人:
我们之所以关注公共利益,是因为出自公共利益之名的话,可以强制性地进行征收。如果出自商业利益的话,能不能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性的征收呢?
王轶:
就像刚才锡锌教授已经谈到的那样,我想拆迁条例的修改,必须要在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与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之间,找到一个最妥当的均衡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虽然我们不能说商业利益一定不是公共利益,但是我们可以说商业利益一般都不是公共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的话,一般进行的商业性开发,恐怕很难归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在这样背景下当然也就不能进行征收拆迁,因为《物权法》41条第一款说得非常清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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