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29日电 (银雪)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兴强等22人涉嫌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兴强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川南、刘军、陈岳枫、吴正友、周洪波、宋位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同时,该组织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并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王兴强还积极拉拢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等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重庆市北碚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查明,组织成员宋位志、周洪波、王春还伙同他人在我市北碚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依法对王兴强作出有期徒刑二十年、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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