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周兆军 应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十六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将为中国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不到十天,中国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这体现了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了中国在应对气侯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电网建设滞后,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难,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费用费用分摊机制不够完善等。
为此,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还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修改决定还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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