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渎职人崔建国,近日被阜宁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2月20日,因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氯代醚酮的钾盐废水排入到与盐城市区水源地蟒蛇河相通的河流中,使城西、越河两大水厂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0多万元,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时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其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钱物共计人民币7800元,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帐等问题,只是填定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上级汇报。
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直到今年2月18日,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排出大量废液,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
今年2月20日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于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
崔建国于今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27日被阜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记者徐成忠 江苏台沈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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